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0〕151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萍乡市芦溪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6031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县**镇**村**号,家庭住址江西省**市**县**镇**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和朋友王某某在袁州区环城南路的一家饭店吃饭时饮酒若干,当晚,其和朋友曾某某等人在宜春市汽车西站的一家饭店吃饭时又饮酒若干。当晚2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赣J****号小型轿车搭载曾某某从该饭店出发,途经袁州区西村镇沙田红绿灯路段时被路检执勤的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酒精含量是110mg/100ml,后对其进行抽血送检,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查询、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查获经过、查获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及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蓝

检察官助理:黄婷

(院印)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