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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二部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292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行政村******号,租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2020年5月26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陕J****6号比速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孔家沟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延天恒【2020】毒鉴字第0572号血醇鉴定:陈某某血醇浓度为158.8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血醇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呼小兵

2020年9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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