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7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街道**村,住**,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4年12月2日被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轻型普通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平县东平街道办事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陈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血液检验报告;执法记录仪同步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彬彬
检察官助理张帅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365538****。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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