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91********,汉族,初中文化,山东**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济宁市**区**街道**街村**号,现住济宁市**区**镇**号楼**单元**楼西。2017年9月1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一千元,并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19年8月15日,因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罚款一千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1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轿车行驶至济宁市**路某小区北门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67mg/100ml,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经验,陈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20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玉昌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96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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