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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晋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打工,出生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现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21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豫P****0号大众牌白色小型轿车,沿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乾阳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贤富苑小区路段时,碰撞郝某某停放于路边的晋A****A号王牌牌红色轻型仓栅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大队于同年7月20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7.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谅解书等;2.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旭娟

2020年8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乡**村**号,联系方式1301548****;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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