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市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晋E****9轻型货车在高平市马村镇马村小学附近倒车时,与牛某某停放于路边的晋E****7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303.1mg/100ml,被告人陈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高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亮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居原籍,电话:1300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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