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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72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源县,住广东省东源县****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东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9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PJ9****号小型轿车从东源县**镇**村出发, 12时55分许行驶至东源县**镇**村**路路段时,与前方被害人刘某某的粤P1****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接着其车尾右侧又与被害人罗某某的粤PYS***号小型轿车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广东河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0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俩被害人车辆损失,俩被害人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查询记录、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员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和解协议、谅解书;

2.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3. 广东河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4.被害人罗某某、刘某某等人陈述;

5.证人殷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及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309mg/100m1,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属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勇平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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