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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罗平镇双莲村委平龙103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31日05时12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雾岗路行驶至塘头金澜湾休闲会所门前时失控摔倒在地,造成车辆损坏及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民警到场处理事故,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带至医院抽血检测。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42.0mg/100ml。

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于2019年3月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采取网上追逃,同年4月19日,民警根据红色预警在张槎医院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 书证;3.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4. 鉴定意见。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3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海燕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楼**号,联系电话132*******;

    2.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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