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11980********,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大旺高新区,住肇庆市大旺高新区**居委会**作业区**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9日以肇检交诉〔2020〕2号交办案件通知书将本案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HM7****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肇庆市高新区**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陈某某当场拒绝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执勤民警按程序规定带其到肇庆市高新区人民医院抽血。经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90.8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小明
检察官助理:范月媚
(院印)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联系电话:158*******;
2.全案材料两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三份;
7.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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