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陈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88********,现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大道**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2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3时0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GD*****号牌新能源小汽车沿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从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经赤坎区**路**路段时被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赤坎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将陈某某带到湛江骨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聘请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陈某某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检验结果为:陈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10.74mg/100ml。
以上犯罪事实,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处以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日森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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