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7〕3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02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街道**组,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7年3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24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本市高新区岐关路南往北方向行驶至中珠桥路段时摔入路边水沟,造成自身受伤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抽血检验,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1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思颖
2017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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