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2301976******,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住罗定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粤W****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罗定市环市东路益家陶瓷特卖场门前路段时,碰撞招某某驾驶的粤W****1号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16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物证;(4)书证;(5)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涛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共2卷及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移送你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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