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8] 507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211995********,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阳西县**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8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60108)二轮机动车沿阳江市江城区新江北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于当天7时某某行驶至新江北路871号门前路段时,遇某某儒海驾驶粤QDQ****号二轮摩托车(搭载林某某婵)在前面同方向行驶,被告人陈某某驾驶无号牌(车架号码:60108)二轮机动车追尾碰撞田儒海驾驶的粤QDQ****号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陈某某、田儒海、林某某婵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在处理过程中,公安人员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抽取陈某某的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0mg/100ml。
2018年10月18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陈某某到阳江市交警支队市区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受案、立案登记表、被告人的某某、阳某某(司)鉴(化)字[2018]08060号化验检验报告、查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230mg/100ml,且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某某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8年10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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