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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街道**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龙门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红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儿子从**往**方向行驶。途径**附近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举报至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仪测试,检测结果为264mg/100mL。当日23时,在办案民警组织下,医务人员提取了被告人陈某某血样,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具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是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桂芬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龙门县**街道**村**村**号**,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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