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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其位于德安县**乡集镇上的出租屋里喝酒吃饭后,在集镇上驾驶钱江牌125型二轮摩托车到陈某乙家等地玩耍,期间其又喝了二瓶啤酒还驾驶摩托车去了邹桥派出所。下午6点左右陈某甲驾驶摩托车到王某某家中喝了半瓶啤酒后,大概18时许,陈某甲驾驶摩托车再次来到邹桥派出所,民警见状将其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到德安县邹桥卫生院做血液抽样检测。经鉴定:血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316.O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宏

检察官助理:夏志勇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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