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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2019年6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川A0****的黄黑色大运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北新街由北向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都市天府新区永兴镇北新街90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七分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20.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燕勤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81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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