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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阿拉尔垦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241967********,汉族,小学文化电焊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鄢陵县******组,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连平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0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悬挂他人的新N*号牌)红色上豪牌三轮摩托车,沿阿拉尔市塔里木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农路路口处时,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被执勤交警查获。

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在陈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23.17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孔某某、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其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欣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址,联系电话:18299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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