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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木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31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新疆木垒县,住木垒县英格堡乡菜籽沟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木垒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木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2月25日),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10日至2020年1月10日、自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6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未取得驾驶证、未带安全头盔、醉酒驾驶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新BL2950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木垒县Y500英格堡乡卫生院门诊至菜籽沟村老村委会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公里+50米处时,车辆驶下路基,造成一起陈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木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49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木垒县英格堡乡菜籽沟村**组**号。

2.案卷3册,光盘1张,讯问笔录1份,共9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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