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樟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和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4时3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赣C3P***小车行至本市仁和路八小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鉴定委托书、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处照片、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红芳
检察官助理:衷夏清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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