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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刑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干县**镇**路**号,住新干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和家人、朋友在樟树市临江镇街上吃晚饭,期间喝了酒。饭后,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粤B**轿车搭载家人从樟树市临江镇往新干县三湖镇方向行驶。22时5分许,当被告人陈某某驾车行驶至樟树市洲上乡牌楼村委路段时,被樟树市公安局洲上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被带至樟树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7月25日,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6.78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2.受案登记表、相关当事人基本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毒物检验鉴定意见书;5.现场方位图、当事人查处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日欢

检察官助理:黄丽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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