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20时3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粤DWS****号小客车沿澄海区益民路自东往西方向行驶,途经汕头市澄海区324国道益民路口时被设卡的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吹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 mg/100ml,属醉酒状态。随后,办案民警将被告人陈某某带至澄海区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液样本送检,并将其带至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一中队作进一步审查。
经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 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方某某的证言;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
3、检验报告;
4、现场照片;
5、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钊岱
附注事项: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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