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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农民。2019年12月14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105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山县城外环路自东向西行驶,后在外环路王母村东路段与人发生争执,平山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指令交警大队古月中队处警。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陈某某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 经平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陈志峰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83mg/100ml。经核查,陈某某于2019年12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山县交警大队行政处罚,其驾驶证处于暂扣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2.​ 书证;

3.​ 鉴定意见;

4.​ 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涛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原籍;

      2.本案侦查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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