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内黄县**镇**村**号。2020年1月22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处罚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郭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豫JC****的白、灰色小型面包车,沿内黄县城顺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硝河大道“****”门市前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郭某某驾驶的豫AV****小型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2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何 阳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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