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1198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住砀山县高铁新区**社区居委会**西路**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为皖LC**白色**牌小型轿车沿夏邑县X043县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夏邑县骆集乡**村时被夏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陈某某进行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39 mg/100ml,后对陈某某抽取静脉血液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皖龙鑫司鉴【2020】毒检字第334号被鉴定人陈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13.5 mg/100ml,驾驶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朝勋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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