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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9********,汉族,初中,企业工作人员,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县人,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小区**座****,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0时,安乐交巡大队民警在太康路定鼎门街路口开展酒驾查处行动,22时30分,民警对一辆车牌号为豫A*****小型轿车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员陈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遂对其进行酒精呼吸值检测,检测值为157mg/100mL,后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5.9mg/100mL,超过醉酒临界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视频资料;3、查获及抽血照片;4、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红昌  韩伊婷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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