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王某某等人在淅川县小郡肝饭店吃饭时饮酒,酒后陈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王某某和寇某某沿淅川县新建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淅川县电业局门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2019年11月27日,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显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5.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证信息查询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王某某、寇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夏国朝
武腾飞
(院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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