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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69********,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9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A***M9小型轿车沿滑县**路自东向西行驶至**桥附东50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抽血照片2张;2.被告人陈某某常住人口信息、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说明;3.证人刘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与辩解;5.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一诚鉴定[2020]毒鉴字第39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95.9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延红娟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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