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泾河新城泾干街道,住**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泾河新城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泾河新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朋友辛某某一同在建立村的王家泡馍馆吃饭,期间二人要来2瓶二两装的郎牌白酒喝完,后陈某某的一个朋友也来到该饭店与其二人要来白酒和啤酒一同饮用,在该饭店内陈某某大约能饮半斤白酒及两杯啤酒。喝完酒后,被告人陈某某便步行至辛某某家休息。下午14时许,该陈某某便驾驶陕AP****号白色大众途观牌小轿车行驶至花园酒店十字南约50米处时,与何某某驾驶的陕DM****号白色大众牌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何某某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而被告人陈某某则昏睡在主驾驶位上。后由此经过的张某某见陈某某昏睡在车内,就将该车的车窗砸碎并打开车门,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此时泾河新城交警大队民警也到达现场。经过民警现场勘查,发现陈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因被告人陈某某处于昏迷状态,无法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民警便随120急救车一同到泾阳县医院对其进行了血样提取。后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5.77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查勘笔录、指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并且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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