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二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3261980********,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于2020年3月22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家中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通山县通羊镇凤池社区民营小区出发至唐家地,行驶至通羊大道古城岗亭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提取血样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6.94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智勇
2020年4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通山县**镇**小区**号,联系电话13986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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