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干河陈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01时23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漯河市泰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泰山南路何苑小区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已经左转弯掉头后由南向北行驶的谢某某驾驶的豫******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3mg/100ml,达到了国家规定的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陈某某的诊断证明及体检表;5.检测意见: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到了200mg/100ml以上,为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先芳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住漯河市源汇区**路**号楼**室。
2.被告人陈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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