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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中共党员,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70********,汉族,大专文化,九江市**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家住九江市浔阳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3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在九江市濂溪区怡和苑二期小区内与对向谢某某驾驶的赣******号小型SUV发生剐蹭,随后陈某某驾车离开小区,当行驶至濂溪区万达华府小区附近时在车内睡着,21时49分许被民警查获。经九江市公安局交管支队第三大队认定,陈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47.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书、血样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红

检察官助理:吕朝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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