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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岷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9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岷县,住岷县******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1时11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甘JN***6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岷州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润宇超市路段处时,将同向前方王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二轮电动车翻到时又将同向前方正在等红绿灯的王某乙驾驶的甘JM***7小型轿车碰撞,致王某甲及二轮电动车上载乘的翟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报案后,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陈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遂提取其血样送检,经鉴定,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9.1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害人王某甲鼻骨双侧侧板及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被害人翟某某头面部及左骼部损伤,属轻微伤;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陈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翟某某、王某乙无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王某甲、翟某某达成和解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二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英凤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被依法取保候审,现住甘肃省岷县岷阳镇后所街154号,联系电话:19944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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