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号**座**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6日晚上23时3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闽AQ****小型轿车从福州市仓山区盘屿路艾尚大米饮食店附近出发,途经盘屿路、东岭路、双湖路、南二环、尤溪洲大桥、沿尤溪洲大桥由南往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西二环南路与宁化支路路口时车辆左前方撞上道路隔离护栏,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并继续行驶至台江区西二环南路斗池路口时停车,后民警出警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某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230. 43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指认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南方司鉴中心[2019]醇鉴字第2027号鉴定意见书;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样乙醇含量为230.4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晨燕
2020年8月1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保证人杨晓光,联系电话:1396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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