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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重庆市永川区**镇**村**组**号,来厦暂住集美区**里**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月锡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闽D2****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湖里区殿前三路殿前四路路口倒车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鄂A1****号发生刮擦,造成两车损坏的后果(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同日,公安民警出警后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某。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4.76mg/100ml,系醉酒驾车。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仍在现场等候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了被害人黄某某的修车费用1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解除暂扣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等;2.书证: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微信转账截图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9.其他证据: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婷婷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50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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