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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6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德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德化县**镇**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3日被德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闽******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龙浔镇小溪往龙浔镇宝美街468号方向行驶,行驶至龙浔镇兴南街7号前路段时被德化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54.39mg/100ml。

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指定地点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酌情从重处罚;在公安机关指定地点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仁耀

检察官助理  廖玉蓉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60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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