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本区界山镇玉湖村南枫路大信整体厨房定制店出发,经南枫路行驶至玉湖村路段时被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泉港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0.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万鸿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张
检察官助理:陈小玲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15985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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