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文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驾驶资格且超员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漳州市龙文区迎宾路与九龙大道十字路口与对向左转弯的闽C*****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肇事后,闽C*****号货车驾驶员殷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被告人陈某甲被查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1.20mg/100ml,为醉酒状态。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殷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与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调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照片等材料;6.漳州市公安局龙文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少文
检察官助理:阮同鑫
2020年3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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