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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6〕78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31968********,汉族,高中,个体司机,住苏州市姑苏区****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日晚上,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牌号为苏E9****的小客车沿**路由西向东在行驶至本市**酒店处,被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对其进行呼气检测,呼气测试值为157mg/100ml,民警后带陈某某至苏州市市立医院抽取血样二支,并送至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事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抽取登记表、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接警工作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交巡警大队制作的现场笔录,张某某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佳俊

2016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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