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2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居委**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粤W6****小型轿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大道**路口路段,与吴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陈某某血液乙醇(酒精)浓度为134.7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 、签认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景荣
2020年2月5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5181****。
2.公安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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