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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7********,汉族,专科文化,菏泽**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2012年12月9日,陈某某因骗领居民身份证,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行政罚款贰佰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9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00时0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车,沿菏东高速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明(下行)收费站,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5.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丽萍

2020年6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庄**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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