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陕A****1东龙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西安市临潼区北田街办北田小学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田小学门前时,与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陕A****A一汽牌小型普通客车尾部相撞。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08.50mg/100ml。经公安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杜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5、血醇检验报告;
6、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7、事故认定书;
8、血样提取登记表;
9、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
10、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婧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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