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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刑诉〔2020〕58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曾于2013年7月26日因吸毒被浑河湾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辽A****F号的灰色雪佛兰科帕奇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街**路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内酒精含量为129.2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陈某某被查获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抽血现场、血液样本图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文晶

检察官助理:杨述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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