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邹检刑一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330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职工,住邹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邹平市**镇**村家中喝了两杯42°牛栏山牌白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范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路路口以北500米处,被在此设卡执勤的交警人员查获,后被带至邹平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4mg/100ml。

2020年6月4日,经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陈某某到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陈某某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陈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自首的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邹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换领

检察官助理:赵晓玉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邹平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