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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一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71********, 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中原区**镇**村**街**号**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21时59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豫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梧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椿路交叉口西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陈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11.93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材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3.血醇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情节,建议对陈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聂伟伟

助理检察员:张会娟

                                    2020714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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