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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铜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铜鼓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83********,汉族,高中文化,水电维修工,住铜鼓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铜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晚,铜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铜鼓县**路**路段设置交通管制点执行交通管制,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赣******比亚迪小型普通客车由县政府大楼往定江西路定江国际方向行驶,21时54分,当行驶至**路西湖加油站路段管制点时,被交警拦停,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llOmg/lOO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交警带陈某到铜鼓县人民医院进行了抽血,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陈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2.18mg/100ml。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

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车辆信息等书证;

2.证人童某某、叶某某、詹永华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辩解;

4.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违法现场照片;

6.案发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陈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瑶

赵岚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调查评估意见书》一份;

6.本案卷宗二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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