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镇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8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镇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其同学在镇巴县***饭店聚餐吃饭。席间,陈某某喝了二三两白酒。吃完饭后,陈某某等人在***附近的一个小儿推拿店玩,直到晚上11时左右众人准备回家,陈某某驾驶自有陕F****1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镇巴河滨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彩虹桥路段,与王某某停放在道路右侧的陕F****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陈某某抽血检验:陈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8.57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文浩
检察官助理:何岩
2020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9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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