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九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镇**村**组,现住址九台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春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9年12月13日19时30分,醉酒后驾驶吉******号**牌小型轿车,沿长春市九台区**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路交会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陈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5.96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取当事人血液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非党员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易思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卷宗一册,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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