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雷州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4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在雷州市附城镇北家村一农地喝酒。当天07时13分左右,陈某某驶悬挂粤GSD***号牌小型汽车从雷州市附城镇北家农田回家,途经下广路、雷州大道进入西湖大道行驶,当行驶到雷州市西湖大道新华书店门前路段的一斑马线道口时,与经过该斑马线道口的由黄某某驾驶的无悬挂号牌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民警赶到事故现场处置,发现被告人陈某某脸带酒气坐在涉事粤GSD***号牌小车驾驶位置上且拒绝下车接受调查,有涉嫌酒后驾驶嫌疑。随后,执勤民警将陈某某强制带到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雷城中队办公室,并现场用酒精检测仪对陈某某作吹起检测,检测结果为乙醇浓度242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某带到医院抽取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经鉴定,从抽取陈某某的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9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全项、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保险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查单、疾病诊断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指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丽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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