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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现住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鞍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21时44分左右,陈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8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铁西区六道街由南向北行驶至陶南街路口处,被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铁西大队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陈某某体内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18mg/100ml。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陈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8mg/100ml。

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电话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和驾驶证复印件、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苏   畅

检察官助理:常昕羽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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