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87********,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委**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23日23时30分,被告人陈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2****号白色轿车沿雪松大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行驶至刘阁华骏车辆厂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豫A1****号白色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314.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内乙醇含量为314.00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事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静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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